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2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12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27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3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加重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1月8日犯加重竊盜罪,由本院以95年度上易字第1539號(起訴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447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4款加重竊盜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刪除前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呂丹玉
法官林恆吉法官王詠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駱麗君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