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2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12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26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基隆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2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2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編號第1、2號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2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博志
法官李春地法官黃俊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婷璇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