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12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25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13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行使變造公文書罪,原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減為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4年6月29日犯行使變造公文書、詐欺取財未遂等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5年度訴字第260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20821號),依牽連犯從一重論以行使變造公文書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並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134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長溪
法官陳春秋法官林俊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月女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