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12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26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256巷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6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等,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刑法第2條第1項、95年7月1日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刪除前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呂丹玉
法官王詠寰法官林恆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文美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