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重附民緝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重附民緝字第1號原告 蕭雅屏 被告 羅薏婕 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羅坤榮
何京樺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易緝字第8號贓物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羅薏婕被訴贓物案件,業經本院以105年度易緝字第8號刑事判決為無罪之諭知,且原告蕭雅屏亦未聲請將此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本院民事庭,則依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已駁回,則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亦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1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黃珮如
法官林姿秀法官李佳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邱淑利中華民國105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