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簡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附民字第31號原告 何期琳 被告 陳彩玉 上列被告因106年度苗簡字第901號公然侮辱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許蓓雯法官黃思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祥鑫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