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附民上字第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03年度附民上字第28號上訴人忠孝站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連長成 送達代收人 黃薇臻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9樓之2被上訴人 李佳臻 上列當事人間因毀損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上訴人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4月21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2年度附民字第14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
一、按附帶民事訴訟,應與刑事訴訟同時判決。又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據。刑事訴訟法第501條、第500條分別定有明文。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係依附於刑事案件而存在。
二、本件被上訴人李佳臻被訴毀損案件,原審諭知公訴不受理後,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業經本院以原審諭知不受理係不當而撤銷之,並將刑事案件發回原審更為審理,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依附於刑事案件,一併發回原審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更為審理。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9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洪于智
法官宋松璟法官何燕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賴資旻中華民國105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