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單禁沒字第4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49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星宜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聲沒字第5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星宜前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下稱桃檢)以109年度毒偵緝字第83、84、85、86、87、88、8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包(含袋毛重0.32公克)經送檢驗,檢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李星宜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
8年度毒聲字第19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於民國109年2月20日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09年3月27日出所,並經桃檢以109年度毒偵緝字第
83、84、85、86、87、88、8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查。而被告於前揭施用毒品犯行中遭警查扣如附表所示之透明結晶1包(含袋毛重
0.32公克,因鑑驗取用0.0020公克),經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台北108年8月22日UL/2019/00000000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紙存卷可參,足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確為第二級毒品,係違禁物無訛,又盛裝上開第二級毒品之包裝袋1個,因沾附有該盛裝之毒品而難以完全析離,自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從而,聲請人據此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有據,應予准許。至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黃柏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瓊儀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附表:
┌─────┬──────────┬──────┬──────────┐│扣案物外觀│數量│成分│備註││││││├─────┼──────────┼──────┼──────────┤│透明結晶。│1包(含袋毛重0.32公│第二級毒品甲│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克,因鑑驗取用0.0020│基安非他命。│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公克)。││台北108年8月22日UL│││││/2019/00000000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見毒偵│││││字4831卷第6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