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02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40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02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峰瑋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7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峰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峰瑋原經法務部核准假釋,並經本院於109聲字第3255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嗣因本院裁定應執行刑為9年5月,並經法務部於109年9月26日重新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張雅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舜民中華民國109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