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簡字第1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一五四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薩寇菲伊S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二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薩寇菲伊(SAKOETPHISIT)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處罰金叁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關於被害人部分加入 田憲村 之繼承人 田峻壅 、 田錕儒 及 田濠 稱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件證據引用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另加入被害人甲○○於本院調查時之指述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四日乙○博和字第0四0三八號函及其所附之死亡證明書一紙。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六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官康存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六日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八日
書記官胡祥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