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3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3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九三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二二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壹月。
理由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蘇義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岑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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