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0年度板小字第287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板小字第287號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鄭坤德
複代理人   巫明達
被   告  曾景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0年4月21日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伍萬肆仟 陸佰零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五
月一日起至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五
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六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程萬全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書記官石于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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