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簡字第2253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簡字第2253號
上 訴 人  王榮樂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簡錦雲 間修復漏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一○○年四月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萬陸仟伍佰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台幣陸仟陸佰壹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昌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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