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0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0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07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鄭宇玲被告陳鴻凱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0年度執聲沒字第244號、100年度執更他字第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宇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因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98001491號,聲請書誤載為第0000000號)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同法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陳鴻凱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2萬元,由具保人鄭宇玲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98年6月15日刑保字第98001
491號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附卷可稽。被告上揭案件,嗣經本院以98年度易字第2244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現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0年度執更他字第87號案件執行,被告並未在監或在押,惟經傳喚未到、拘提無著,復已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分別於100年6月27日、100年7月12日、100年7月15日發布通緝,現仍在通緝中等情,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司法警察拘提未獲報告書,以及被告之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在卷可稽。且經檢察官通知後,具保人亦未依限帶同被告到案執行,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5月30日北檢治虧100執更他87號號通知暨上開通知之送達證書影本在卷足稽。被告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依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陳蒨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呂慧娟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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