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2年度投簡字第28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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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投簡字第287號
原告 彭秀英
被告 李亮 均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112年度附民字第32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萬元,及自民國112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10年7月起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痘痘」等人所組成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且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之詐騙集團犯罪組織(下稱本案詐欺集團),並提供其所有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中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合作金庫帳戶)供詐欺集團作為人頭帳戶使用,同時擔任提領詐欺所得款項之車手。被告與「痘痘」及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騙集團於110年12月4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結識原告,以假投資方式詐騙原告,致原告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111年1月11日11時59分許,匯款新臺幣(下同)15萬元至本案合作金庫帳戶。嗣經網路銀行層轉至其他詐欺集團之人頭帳戶,以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被告上開詐欺犯行,業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552號刑事判決判處有罪在案。原告因被告上開詐欺行為而受有財產上之損害,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法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網路銀行轉帳交易記錄查詢為證,並有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52號刑事判決1份在卷可參,及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刑事案件之電子卷證光碟核閱無誤。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第1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前揭主張屬實。
(二)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第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與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而於上揭時、地對原告為詐欺取財行為,致原告受有15萬元之損害,已如前述,且被告所為與原告所受之損害間具有因果關係,被告自應對原告因詐騙所受損害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是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其15萬元,即屬有據。
(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息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亦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對被告請求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債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自應經原告之催告而未為給付,被告始負遲延責任,而原告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係於112年2月9日送達被告,此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憑,然被告迄今未給付,即應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2月10日起負遲延責任,故原告請求被告自112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即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5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原告係於刑事訴訟程序提起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規定,無庸繳納裁判費,且本件訴訟繫屬期間亦未增生訴訟費用事項,故無訴訟費用負擔問題,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丁婉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蘇鈺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