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07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0784號債權人高雄市甲仙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林萬金 債務人 劉全利 債務人 劉陳玉環 債務人 劉良發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全利、劉陳玉環、劉良發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違約金之給付依據。(契約書並無此約定)
二、債務人劉全利、劉陳玉環、劉良發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0年5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儼修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