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07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07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0729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蘇寳來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蘇寳來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之利息起算日與所附證物不符,證物所載日期為2009年9月14日)。
二、完整之信用卡契約影本。
三、債務人蘇寳來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0年5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儼修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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