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54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154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1541號聲請人甲○○
巷18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86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12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文爵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1月21日
書記官劉易柔┌───────────────────────────────────────────────────────┐│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154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蔡慶枝台中縣清水鎮農會│97年8月20日│8,100元│CH0000000││├──┼─────────┼─────────┼───────────┼────────┼────────┼──┤│002│蔡慶枝│台中縣清水鎮農會│97年8月10日│4,750元│CH0000000││└──┴─────────┴─────────┴───────────┴────────┴────────┴──┘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