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催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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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司催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催字第153號聲請人 洪國仁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支票附表:106年度司催字第153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新發食品行陳冠│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洪國仁│80,000元│LN0000000│106年3月30日│││吉│限公司永樂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