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9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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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字第91號原告 趙賢文 被告 陳繼成
蔡燕明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易字第757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以言詞作何聲明及陳述。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陳繼成、蔡燕明被訴傷害案件及被告蔡燕明被訴恐嚇案件,業經本院分別判決諭知不受理及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2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俞力華法官翁毓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孟君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