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939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沈芸如原名沈曉筑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核准假釋,檢察官聲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113年執聲付字第9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沈芸如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沈芸如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後,在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9月30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9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59091號函暨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以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孟宜(主筆)
法官張紹省
法官朱嘉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文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