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8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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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8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858號上訴人即原告萬鑫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福全 被上訴人即被告 吳嬥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5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9,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筱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6月13日
書記官劉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