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字第116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審易字第11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審易字第1166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孫明瑞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9083號),惟本院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判,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意旨略以:被告孫明瑞與告訴人 宋竣程 為民和保全公司同事,被告孫明瑞於民國101年8月15日晚上8時55分許,在新竹市○區○○○路○號1樓「新日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東側中控室內,因告訴人宋竣程向組長黃群閎反應被告孫明瑞佔用內線電話一事,與告訴人宋竣程發生爭執,詎被告孫明瑞竟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持塑膠座椅毆打告訴人宋竣程頭部,繼而與告訴人宋竣程互毆,致告訴人宋竣程受有頭部鈍傷併顏面多處擦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宋竣程告訴被告孫明瑞傷害案件,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經告訴人宋竣程具狀撤回對被告孫明瑞刑事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份附卷足憑。是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6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邱忠義
法官王婉如法官許珮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12月6日
書記官李念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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