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8年度家聲抗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8年家聲抗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選任失蹤人財產管理人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聲抗字第30號抗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非訟代理人 魯美菲 相對人 陳瓊美 失蹤人 陳瓊雲 上列抗告人因選任失蹤人財產管理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
1月31日本院107年度司財管字第3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廢棄。
選任 陳瓊芬 (女,民國0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為失蹤人乙○○(女,民國0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財產管理人。
聲請及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失蹤人乙○○負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失蹤人乙○○之妹陳瓊芬前以失蹤人為被告,提起遺產分割之訴,失蹤人僅係送達住所不明,並非生死不明而失蹤,又縱認失蹤人業已失蹤,則陳瓊芬為書記官退休,具有一定法律專業知識,得勝任財產管理人職務,且執行財產管理人職務如損及乙○○權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自不生日後分割共有物或其他訴訟當事人資格疑慮,原審認乙○○失蹤,並選任抗告人為乙○○財產管理人,顯有未洽,提起抗告,求予廢棄原裁定。先位聲明:原裁定廢棄,原裁定選任抗告人為失蹤人乙○○之財產管理人之裁定撤銷;備位聲明;原裁定廢棄,選任陳瓊芬為失蹤人乙○○之財產管理人。
二、相對人甲○○則以:乙○○出國後,失聯多年,住所不明而行蹤不明,業已失蹤,又陳瓊芬為乙○○之妹,對乙○○之財產知之甚詳,單純管理乙○○財產不需繁複之專業知識,況相對人係書記官退休,具相當法律專業知識,如由陳瓊芬擔任乙○○之財產管理人,亦可免財產管理人費用之支出等語。
三、按失蹤人未置財產管理人者,其財產管理人依下列順序定之:配偶。父母。成年子女。與失蹤人同居之祖父母。家長。不能依前項規定定財產管理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選任財產管理人。家事事件法第14
3條第1、2項定有明文。又按財產管理人不勝任或管理不適當時,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改任之;其由法院選任者,法院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改任之。家事事件法第145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而家事事件法第145條第1項之立法意旨係以失蹤人財產管理人之管理財產能力是否勝任,以及其管理方法是否適當,攸關失蹤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權益,故如失蹤人之財產管理人不能勝任或管理不適當時,自得由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任之。是依家事事件法第145條第1項之反面解釋,並參酌該法條之立法意旨,選任失蹤人管理人,應著重管理財產能力是否勝任,以及其管理方法是否適當。再按財產管理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存財產,並得為有利於失蹤人之利用或改良行為。但其利用或改良有變更財產性質之虞者,非經法院許可,不得為之。家事事件法第151條定有明文。
四、經查:㈠陳瓊芬主張乙○○失蹤之事實,依戶籍資料所示(原審卷第
55頁、第173頁),乙○○業於民國72年8月遷出美國科羅拉多州,又本院依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函所示,乙○○於1981年7月在國外辦理護照加簽時所填報之國外地址「5984S.
ELMCT.LITTLETON,COLO80121」送達遭退回(本院卷第163頁、第211頁至第213頁),堪認為真實,本件相對人主張有為失蹤人選任財產管理人之必要,為有理由。
㈡原審認陳瓊芬不適合,並依職權選任抗告人為乙○○之財產
管理人之理由略以,陳瓊芬與乙○○共有土地及建物,陳瓊芬如擔任乙○○財產管理人,於分割共有物或其他訴訟,將有當事人資格之疑慮,又乙○○既已失蹤,則乙○○之財產有歸屬國庫之可能,抗告人係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轄下之機關,有管理國有財產之權能,由抗告人擔任乙○○之財產管理人,自屬適宜。
㈢本院審酌陳瓊芬為乙○○之妹,失蹤人財產管理人之職務,
不僅分割共有物尚及其他多端,況縱因分割共有物而致客觀上利害相反,尚可為乙○○選任特別代理人,並考量私法自治,公資源最小介入民間事務原則,既陳瓊芬願意擔任乙○○之財產管理人,且昔日任職書記官有法律專業,客觀上並非不適合擔任此職,如由陳瓊芬擔任乙○○之財產管理人,應屬適當,抗告人提起抗告,求予廢棄原裁定,應予准許,且選任陳瓊芬為乙○○之財產管理人。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25日
家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雅莉
法官盧昱成法官蔡虔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再為抗告應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
抗告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抗告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代理人。
前項情形應於提起再抗告或委任時釋明之。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5日
書記官張淑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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