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侵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侵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侵附民字第15號原告代號AV000-A108073(姓名住址詳卷)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108年度侵訴字第1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毛妍懿
法官陳俊宏法官林柏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
書記官謝彥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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