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2號原告 陳謄暘 原告 陳宥儒 原告 陳素華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松林 上列原告等與被告等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裁判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法第41條所稱分配表異議之訴,其訴訟標的為該異議之債權人或債務人對分配表之異議權,法院核定該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異議者請求宣示變更原分配表或撤銷原分配表重新製作分配表所得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1022號、101年度台抗字第527號民事裁定可資參照)。故請陳報剔除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50391號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08年11月25日製作之分配表二次序4、5、15、
16、17,重新製作分配表原告所得之利益各為何?並應附計算式。
二、依法繳足裁判費。中華民國109年1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8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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