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5號原告 陳正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確認通行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裁判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鄰地通行權之行使,在土地所有人方面,為其所有權之擴張,在鄰地所有人方面,其所有權則因而受限制,參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5規定之法意,鄰地通行權訴訟標的之價額,如主張通行權之人為原告,應以其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如否認通行權之人為原告,則以其土地因被通行所減價額為準(最高法院78年台抗字第355號判例可資參照),故請陳報因通行彰化縣○○鎮○○段○○○○○○○○○○○○○○○○○○○○○○○○號土地所增價額各為何?及通行面積各約略多少平方公尺(因573地號土地之公告現值與其他筆不同,請勿陳報通行總面積)?並提出通行土地增額之相關證明文件。
二、陳報彰化縣○○鎮○○段257、257-1、258、573、584-1、585地號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地號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三、再依上開資料補正各土地所有人或共有人之真實姓名、年籍資料,並按被告人數附更正後之民事起訴狀。
四、依法繳足裁判費。中華民國109年1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8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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