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花補字第43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 潘金枝 即 詹益周 之繼承人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壹拾陸萬伍仟壹佰壹拾壹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柒佰柒
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