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嘉簡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嘉簡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嘉簡附民字第17號原告 吳雲陽 被告 張興亞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嘉簡字第465號毀棄損壞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吳雲陽對本院108年度嘉簡字第465號,被告張興亞毀棄損壞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卓春慧
法官吳育汝法官鄭諺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
書記官陳怡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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