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單禁沒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沒收違禁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41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信儀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8年度聲沒第48號、108年度毒偵字第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件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何信儀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經聲請人處分不起訴確定,該案查扣如附件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聲請人處分不起訴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該案查扣如附件附表之物,經鑑定均含有為第二級毒品成分,有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稽。從而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康敏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
書記官莊良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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