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59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5931號債權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勇勝 代理人 黃憲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單筱涵 、 張祝靜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務人張祝靜應負共同清償責任之依據(按民法第745條規定,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本件依個人貸款契約書所載,債務人張祝靜僅為一般保證人)。
中華民國111年8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文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