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09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095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韋翰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依聲請人提出之借據尚難辨識債務人曾金文係向聲請人借款,請提出足資辨識聲請人聲請人有借款予債務人之相關釋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8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魏廷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