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87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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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38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87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芷淇上列受刑人因家暴傷害致死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家字第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芷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於保護管束期間內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且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家暴傷害致死(成年人故意傷害兒童致死罪)案件,經本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832號判處有期徒刑8年6月,並經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3782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3年4月15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11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準用同法第38條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準用該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應命其保護管束期間內遵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2項第5款及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1至3款所列一款至數款事項(聲請意旨漏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上開規定,應予補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第38條第1、2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該條第1、2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年11月15日法授矯字第1080185885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被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本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832號判決、受刑人戶籍謄本、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收容人人相表、收容人調查分類直接調查表、收容人直接調查報告表、家暴犯犯案情節及輔導/治療摘要紀錄表、個案輔導紀錄、家暴犯個案綜合資料表等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命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期間應遵守事項規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之1條第3項、第2項第1、2款,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第38條第2項第5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劉方慈
法官朱嘉川法官許曉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仁豐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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