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47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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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47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470號聲請人 樓建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友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38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0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
書記官施威凱附表:
┌──┬──────────────┬──────┬───────────┐│編號│發行公司│股數│股票號碼│├──┼──────────────┼──────┼───────────┤│1│友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00│86-ND-000000-0│├──┼──────────────┼──────┼───────────┤│2│同上│1000│86-ND-000000-0│├──┼──────────────┼──────┼───────────┤│3│同上│1000│86-ND-000000-0│├──┼──────────────┼──────┼───────────┤│4│同上│1000│86-ND-000000-0│├──┼──────────────┼──────┼───────────┤│5│同上│1000│86-ND-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