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0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004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應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王冠仁 、自由時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1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004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依上訴聲明繳納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上訴理由,並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4款、第77條之16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同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自明。
二、經查,上訴人提出之民事上訴狀,未依上開規定表明上訴聲明,亦未繳納上訴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提出載明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之上訴狀及繕本,並按其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如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9,465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如非全部上訴,請自行核算】,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依附件所示內容補正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佳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
書記官鄭伊汝附表:
一、上訴人於原審擴張訴之聲明:㈠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30萬3,600元;㈡命被上訴人刊登道歉聲明,並發函維基百科更正網頁內容(見本院卷第64頁),經本院判決上訴人之訴駁回。
二、訴之聲明㈠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30萬3,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65元;訴之聲明㈡部分,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
三、本件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9,465元(計算式:4,965+4,500=9,465)。
附件:
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㈡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