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03號聲請人 杜江河 聲請人 杜陳英英 聲請人 杜信澤 聲請人 杜明山 聲請人 杜俊良 聲請人 杜維傑 聲請人 杜麗蘭 聲請人 蔣琇玥 聲請人 黃馨瑩 聲請人 黃陳金葉 聲請人 吳建璋 聲請人 吳建銘 聲請人 吳李金枝 聲請人郭玟𧃙聲請人 鄭福來 聲請人 葉茂根 聲請人 高守德 聲請人 丁文宗 聲請人 丁常耀 聲請人 陳永芳 聲請人 王滿華 聲請人 王美齡 聲請人 江生福 聲請人 黃椿美 上列廿四人代理人 林志雄 律師代理人 林怡伶 律師相對人即被告中華聯網寬頻股份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 陳金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中華聯網寬頻股份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陳金龍於聲請人對相對人中華聯網寬頻股份有限公司提起本院107年度金字第8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訴,為相對人中華聯網寬頻股份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聲請人即原告杜江河等二十四人以相對人中華聯網寬頻股份有限公司等為被告,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現由本院107年度金字第8號審理中,然因相對人前經主管機關限期改選董事、監察人未果,全體董事、監察人職務已當然解任,現無法定代理人,致系爭訴訟無法實質進行,爰依法向本院聲請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相對人之股份有限公司登記變更登記表(見本院107年度金字第8號卷一第125-128頁)查明屬實,是相對人目前確實無法定代理人,致系爭訴訟無法進行,則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院審酌陳金龍前為相對人公司之董事長,對於公司之業務及經營狀況自有瞭解,且利害關係一致,由其擔任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應會盡心維護相對人之權益,是為相對人之利益,及避免上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之延滯,爰選任陳金龍為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1項參照)。
中華民國108年7月4日
書記官李慈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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