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小調字第56號
聲 請 人 新裕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加藤匠
代 理 人 柳玟伊
相 對 人 彭鎮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此等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之規定,並為
調解程序所準用。
二、查本件相對人之住所地係在澎湖縣馬公市○○街○○○號二樓
之2,此有相對人個人戶籍謄本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澎湖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聲請人之聲請,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
書記官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