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訴字第26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2648號上訴人即被告 胡育威 選任辯護人 郭隆偉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4號,中華民國101年7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16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洪光燦
法官吳啟民法官楊智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桂玉中華民國102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