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家他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家他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他字第44號抗告人 李金龍 上列抗告人對於民國102年3月20日所為101年度家他字第44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壹仟元,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18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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