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128號聲請人新竹縣竹東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馮文營 相對人 林茗杏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96年12月1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之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台幣(下同)9,6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26年12月11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96年12月31日向聲請人借用8,000,000元,約定利息第一年按年息百分之2.8計算,第二年起按機動利率計算,借款期限為20年,自96年12月31日起至116年12月31日止,分240期平均攤還本息,每月償還一次。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僅繳息至102年3月31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6,551,817元,及自102年4月1日起之利息暨違約金未付。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正本、他項權利證明書正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一件、借據正本一件、放款交易明細影本一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102年8月20日新院千民政102司拍128字第20608號函,通知相對人得於7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於102年8月21日合法送達,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2年9月3日
新竹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倩影┌─────────────────────────────────────────────────────────┐│附表(土地):102年度司拍字第128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1│新竹縣│新豐鄉│ 員興 ││617-22││││32.28│36分之2││├──┼───┼────┼────┼────┼─────┼─┼──┼──┼──────┼──────┼───────┤│2│新竹縣│新豐鄉│員興││617-458││││689.66│36分之2││├──┼───┼────┼────┼────┼─────┼─┼──┼──┼──────┼──────┼───────┤│3│新竹縣│新豐鄉│員興││617-459││││20.39│36分之2││├──┼───┼────┼────┼────┼─────┼─┼──┼──┼──────┼──────┼───────┤│4│新竹縣│新豐鄉│員興││617-472││││77.73│全部││├──┼───┼────┼────┼────┼─────┼─┼──┼──┼──────┼──────┼───────┤│5│新竹縣│新豐鄉│員興││617-473││││70.06│全部││├──┼───┼────┼────┼────┼─────┼─┼──┼──┼──────┼──────┼───────┤│6│新竹縣│新豐鄉│員興││617-669││││26.00│全部││├──┼───┼────┼────┼────┼─────┼─┼──┼──┼──────┼──────┼───────┤│7│新竹縣│新豐鄉│員興││617-670││││24.92│全部││└──┴───┴────┴────┴────┴─────┴─┴──┴──┴──────┴──────┴───────┘┌─────────────────────────────────────────────────────────────────────┐│附表(建物)︰102年度司拍字第128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權利│││││││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合│主要建│面│面││││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積││備考││││││材料及│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築材料│││││││││││││││││││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1│788│員山132│員興段│住宅、停│一層:│二層:│三層:│四層:││151.31│陽台│27.72│平方公│全部│││││之557號│617-472│車空間,│43.12│43.12│43.12│21.95│││││尺│││││││地號│鋼筋混凝│││││││雨遮│2.27│││││││││土造,4│││││││││││││││││層││││││││││││├──┼──┼────┼────┼────┼───┼───┼───┼───┼─────┼─────┼────┼───┼───┼───┼───┤│2│789│員山132│員興段│住宅、停│一層:│二層:│三層:│四層:││156.72│陽台│28.71│平方公│全部│││││之558號│617-473│車空間,│44.66│44.66│44.66│22.74│││││尺│││││││地號│鋼筋混凝│││││││雨遮│2.27│││││││││土造,4│││││││││││││││││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