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5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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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5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563號原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嚴 陳莉蓮 送達代收人 黃榆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等間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之姓名及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
三、如附表所示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四、查報被代位人 楊婉如 之應繼分比例。
五、記載本件全體被告姓名及住居所之起訴狀,並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
書記官林岢禛附表:
編號土地(苗栗縣泰安鄉麻必浩段)1491地號土地2497地號土地3508地號土地4510地號土地5821地號土地61021地號土地71021-1地號土地81021-2地號土地91021-3地號土地101021-4地號土地111087地號土地121087-1地號土地131123地號土地141125地號土地151316地號土地161323地號土地171031-9地號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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