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9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9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95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禮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7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禮安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禮安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張禮安前因犯施用、持有第二級毒品等4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本院審核受刑人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前揭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藍海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庭瑜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偵查│最後│確定│備註││││││(自訴)│事實審│判決│││││││機關├───┬───┬────┼───┬───┬──────┤││號│││日期│年度案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判決確定日期││├─┼───┼───┼────┼────┼───┼───┼────┼───┼───┼──────┼────────┤│1│施用第│有期徒│107年5│臺灣新北│臺灣新│107年│107年8│臺灣新│107年│107年9月27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二級毒│刑3月│月5日│地方檢察│北地方│度簡字│月23日│北地方│度簡字││署108年度執緝字│││品│,如易││署107年│法院│第4761││法院│第4761││第100號││││科罰金││度毒偵字││號│││號││││││,以新││第3869號│││││││││││臺幣1│││││││││││││千元折│││││││││││││算1日││││││││││├─┼───┼───┼────┼────┼───┼───┼────┼───┼───┼──────┼────────┤│2│施用第│有期徒│106年12│臺灣新北│臺灣新│107年│107年8│臺灣新│107年│107年9月27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二級毒│刑4月│月11日23│地方檢察│北地方│度簡字│月23日│北地方│度簡字││署108年度執緝字│││品│,如易│時20分許│署107年│法院│第4765││法院│第4765││第101號││││科罰金│為警採尿│度毒偵字││號│││號││││││,以新│時回溯96│第3681號│││││││││││臺幣1│小時內之││││││││││││千元折│某時許││││││││││││算1日││││││││││├─┼───┼───┼────┼────┼───┼───┼────┼───┼───┼──────┼────────┤│3│持有第│有期徒│106年6│臺灣新北│臺灣新│107年│107年8│臺灣新│107年│107年10月5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二級毒│刑6月│月15日(│地方檢察│北地方│度審訴│月31日│北地方│度審訴││署108年度執緝字│││品│,如易│聲請書誤│署107年│法院│字第11││法院│字第11││第102號││││科罰金│載為「18│度偵緝字││70號│││70號││││││,以新│日」)│第1258號│││││││││││臺幣1│││││││││││││千元折│││││││││││││算1日││││││││││├─┼───┼───┼────┼────┼───┼───┼────┼───┼───┼──────┼────────┤│4│施用第│有期徒│107年4│臺灣新北│臺灣新│107年│107年10│臺灣新│107年│107年11月29│臺灣新北地方檢察│││二級毒│刑5月│月4日凌│地方檢察│北地方│度簡字│月29日│北地方│度簡字│日│署108年度執字第│││品│,如易│晨某時為│署107年│法院│第6998││法院│第6998││734號││││科罰金│警採尿時│度毒偵字││號│││號││││││,以新│回溯96小│第5496號│││││││││││臺幣1│時內之某││││││││││││千元折│時許││││││││││││算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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