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563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56379號債權人甲○(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陸仟零伍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乙○○因向聲請人申辦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帳務編號:00000000000000),累積迄今共積欠款項96058元整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拒不清償,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依雙方約定,相對人並應給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此有約定條款足稽,故一併請求。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1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周士翔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56379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乙○○│自民國097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二│││76705││12月01日││點八八│││元││起│││└──┴───┴─────┴──────┴──────┴───────┘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