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5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5403號原告 沈士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彭裕宸 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8萬1,9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9,56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
書記官王緯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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