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41號原告 謝文明 上列當事人與 宋志鴻盧建宏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9年12月4日寄存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月5日
書記官楊嘉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