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50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4年9月14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其與案外人 羅俊威 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120萬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4年9月13日至124年9月12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依法登記在案。㈡、 嗣羅俊威 於94年9月16日邀同相對人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100萬元,並有利息之約定(詳如借款借據暨約定書所載),其借款期限為10年,自94年9月16日起至104年9月16日止,詎相對人自97年1月21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789,038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書之規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款借據暨約定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15日
司法事務官施芳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徐大鴻中華民國97年4月15日┌────────────────────────────────────────────────┐│附表:97年度司拍字第50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花蓮縣○○○鄉○○○段││660│建│││80.00│全部│乙○○│└──┴───┴────┴───┴───┴────┴─┴──┴──┴────┴─────┴────┘┌─────────────────────────────────────────────────────┐│附表(建物)︰97年度司拍字第50號│├──┬───┬─────┬────┬────┬─────┬───┬────────────┬───┬───┤│││││建築式樣│││附屬建物││││││││主要建築││├───┬───┬────┤│││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材料及│建物面積│合計│主要建│││權利│所有││││││房屋層數│(平方公尺)││築材料│面積│面積單位││權人│││││││││及用途│││範圍││├──┼───┼─────┼────┼────┼─────┼───┼───┼───┼────┼───┼───┤│001│276│花蓮縣吉安│仁義段│住家用、│1層46.50│94.33│││平方公尺│全部│乙○○│○○○鄉○里○街│660地號│鋼筋混凝│2層47.83││││││││││184號││土加強磚│││││││││││││造2層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