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苗簡字第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苗簡字第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苗簡字第428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陳一霖 被告 魏葉坤妹
戴細芳 戴麗英 戴麗苑 兼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戴鼎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五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尚有應調查辯論之事項,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廖弼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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