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6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銘慶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後淨重零點柒貳公克,含包裝袋)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後淨重零點伍捌參公克,含包裝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銘慶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各1包,俱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
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337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而扣案之粉末檢品及白色結晶各
1包,經送檢驗結果分別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民國109年12月11日調科壹字第10923019620號鑑定書、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9年12月10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6558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毒偵卷第83、91頁)存卷可參,足認確係違禁物無訛,另上開毒品包裝袋其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1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英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4月19日
書記官蔡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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