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交簡上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交簡上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交簡上字第43號上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戴瑋宏選任辯護人柯林宏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起訴案號:105年度偵字第605號、第3247號),經原審(案號:105年度交訴字第25號)以被告自白犯罪,裁定改以簡易判決處刑,於中華民國105年9月10日以105年度基交簡字第863號為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後,檢察官提起上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鄭景文
法官李謀榮法官鄭虹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
書記官洪幸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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