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6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施文豪選任辯護人陳俊文律師(法律扶助律師)被告 沈奐文 選任辯護人 郭緯中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232號、第233號、第885號、第1099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鄭景文
法官李謀榮法官鄭虹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
書記官劉如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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